21.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常任制的含義及任期?
為了推進基層工會民主化、群眾化建設,全國總工會1992年制定下發《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常任制,是指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始終具有代表資格、履行代表權利和義務的制度。會員代表的任期與基層工會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即從每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起,至下次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22. 實行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常任制的重要性?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是基層工會組織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會員代表一般工作在基層,生活在職工群眾之中,最熟悉職工群眾。實行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常任制,不僅使會員代表任期延長,在任期內始終具有代表資格,而且擴大了會員代表的權利,使其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仍能夠履行會員代表的職責,更好地行使會員代表的權利,履行會員代表的義務。更重要的是從制度上保證了讓會員代表經常參與工會事務,使工會的工作和活動都置于會員的監督之下,實現工會工作的群眾化、民主化。基層工會應該在保障會員民主權利的同時,充分發揮會員代表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為他們參與工會事務創造條件。通過會員代表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調動會員和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會員的智慧,切實把工會的事情辦好,更加密切工會組織與會員的聯系。
23. 工會代表大會的“屆次”、與工會委員會的“屆次”如何區分?
基層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會議名稱為“XX工會第X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為“XX工會第X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因為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上一屆工會委員會的使命已經完成,新一屆工會委員會還未選舉產生,還不能使用“XX工會第X屆X次”稱謂。
選出產生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后,在屆期內召開的工會委員會,其會議名稱可以冠以“XX工會第X屆委員會第X次會議”。
24. “聯合制、代表制”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聯合制、代表制是中國工會十一大提出的一項重要的組織制度。聯合制、代表制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
(1)工會基層組織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工會領導人;
(2)基層以上的各級工會是下一級工會組織的聯合體,其領導機構主要應由下一級民主選舉產生的主要領導人組成,是下一級工會的領導機關和代表機關;
(3)參加上級工會領導機構的成員可以實行替補制,當其不再擔任工會組織的原領導職務時,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擔任的上級工會領導機構的職務,由其原工會組織新當選的主要領導人,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替補;
(4)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建立的工會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領導機構可以吸收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其作為一級工會組織,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的規定,享有工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工會主席是本級工會組織的社團法人代表。
25. 實行聯合制、代表制的范圍?
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工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批準,在企業集團公司、民營企業、經濟開發區等工會組織的領導機構也實行了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
26. 實行聯合制、代表制的意義?
聯合制、代表制的基本特點就是:民主、聯合、代表。按照這一制度組成的工會領導機構,能夠比較好地體現工會組織的民主性和工會領導機關的代表性,解決了企事業單位因規模小、職工和會員少,不具備建立獨立的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領導機關難以召開代表大會的問題。同時,理順了工會組織內部的領導關系,實現了上級代表下級,工會代表職工,各級工會為基層、為職工服務的要求。
27.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增補基本程序?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制,是按照1988年中國工會十一大工作報告提出的“全國總工會本屆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實行替補制”的要求建立的,1989年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一屆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增補的暫行規定》。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的基本程序是:經全國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中的各級工會領導人,當他們的職務變動時,由省級總工會或全國產業工會提名,經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可以由該級工會新任領導或其他合適的人選替補;根據工作需要,工會組織領導人或與工會工作聯系密切的有關方面的人員,需要作為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或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時,由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提名,經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審議同意,在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予以增補,在下次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予以確認。
根據工作需要,一些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中直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企業集團公司工會等,都參照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建立健全了委員會,實行了工會委員會委員的替補、增補制。實行工會委員會委員的替補、增補制,有利于保持工會委員會委員組成的合理性和工會委員會工作的連續性,更好地發揮工會委員會研究工作和決定工會重大事項的作用。
28. 地方工會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組成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是當地地方工會和地方產業工會的領導機關。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工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工會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
(1)根據工會代表大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審議每年的工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2)研究和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3)研究和決定有關人事變動事宜。
(4)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等。工會委員會一般由同級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所屬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主席、總工會機關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基層工會、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方面的人員組成.
29. 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組成?
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各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同級總工會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總工會常務委員會一般由同級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所屬部分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主席和總工會機關部分部門、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
30. 地方工會主席辦公會的組成成員?
主席辦公會由同級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組成。在總工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辦公會行使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根據工作需要,由主席提議可以隨時召開主席辦公會。